最高法:加大对文娱领域高净值人群逃税等行为惩处力度
但阿历克西在对科赫的观点——着力探求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描述性意义而忽略其评价性意义——进行批判时,援引黑尔的思想说,这并非易事。
前者以规制行政为基础,涉及整个社会的公共事务,包括强制、处罚等行为。再审法院认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八条规定供热行业重点公开的信息包括‘热力销售价格,维修及相关服务价格标准,有关收费依据,其中的‘有关收费依据应为前述‘销售价格‘价格标准的‘依据,而非原告所理解的向每个供热用户如何收费的依据。
第二,在可能涉及适用第37条的事项时,尽可能将有关的信息解释至前36条的适用范围之中去,以便在前36条的管辖范围中讨论相关信息是否可以予以公开。若无形式依据,则实质性地考察相关组织是否同时具备行为的公益性、一定的垄断性、受行政规制性和受政策支持性四大特征,据此确定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身份。首先,法院倾向于认定而非否定被告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身份。他们固然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公开,但若使公共企事业单位也成为公开义务主体,无疑会提高申请的便利性。若去掉2个被告被视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案件[xxxvi]和3个法院判决被告不回复违法但未说明信息本身应否公开的案件,[xxxvii]那么公共企事业单位因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信息而被判违法的案件只有21个,仅占全样本的19.4%,不足五分之一,呈现一种宽进严出的态势。
2.法院认定被告公共企事业单位身份的形式主义和实质主义路径 在82个认定被告属于公共企事业单位的案件中,有46个案件的被告属于旧《条例》第37条列举的6个领域(不包括供气、环保和计划生育),有36个案件的被告则在列举范围之外。从形式性标准到实质性标准的递进比较准确地描述了既有审查思路,只不过标准的内容须作如下优化。该规定在突出立德树人要求、体现以学生为本方面迈出重要步伐。
这一阶段的研究特点即:在介绍国外高等教育法制的基础上,分析制定我国高等教育法的必要性、基本原则和相关问题。高等教育法治研究离不开高等教育法学教材的编写。再次,高等教育法治不同于高等教育治理。除了这一明显的研究热点外,其他议题还包括:(1)政府与高校的法律关系研究,如王敬波的《高等教育领域里的行政法问题研究》(2007年)、姚金菊的《转型期的大学法治:兼论我国大学法的制定》(2007年)、周兰领的《与公立学校行政关系法治化论纲》(2010年)、段海峰的《行政法视角下的高校管理》(2010年)和朱玉苗的《大学法论纲》(2012年),等等。
周光礼教授认为,可以大学组织为基本分析单位,从外部环境、组织文化、关键行动者三个方面论述大学变革[[20]],等等。最近,学术界正在为《学位条例》升格为《学位法》做理论准备。
可是2003年9月,中国教育学会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分会即告成立,主要负责人主要是从事教育学的学者,可是作为法学一级社团的中国法学会至今也没有设置中国法学会教育法学研究会。论文之外,其他代表性著作还有谭秀森的《高校学生教育管理法律问题研究》(2015年)、陈达云的《民族院校治理之道》(2017年)和李进付的《教育法治化与大学生伤害事故处置》(2017年),等等。(3)研究教育政策效果评估[[23]]。其次,高等教育法治不同于高校依法治校。
三是严密的高等教育法治监督体系,其包括运用合宪性审查方式对高等教育法律进行监督、对高校依法治校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对高等教育司法活动进行诉讼监督,以及采用其他监督方式等。后者是政府依法管理高校和高校依法自主办学的原则、制度和运行机制的总称[[11]],它强调的只是高等教育法治的一个方面,即行政执行层面。[[32]]按照党的十九大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高等教育法治研究提出了新要求,这就必然要求学术界在议题和内容上不断扩展和深化。有学者主要从依法治教方针、高等教育法律体系、依法行政、依法治校工作、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五个方面来描述高等教育法治化的内容[[9]]。
[[17]] 秦惠民,谷昆鹏.对完善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思考[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 [[18]] 湛中乐 等.大学章程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28. [[19]] 张德祥,黄福涛.大学治理: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6.3. [[20]] 周光礼.大学变革与院校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5. [[21]] 范藻,宋斌.依法治校:从工具理性的践行到价值理性的建构[J].教育探索,2015,(8). [[22]] 张峰振.我国高等教育质量提升的法治化路径[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5,(3). [[23]] 黄明东 等.教育政策效果评估指标体系构建研究[J].教育发展研究,2016,(1). [[24]] 李文平.我国政策话语对高等教育质量的关注及演变[J].教育发展研究,2016,(11). [[25]] 黄明东,姚建涛.高校师生法律关系四性特征分析[J].学术界,2017,(2). [[26]] 陶夏,黄明东.我国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制度性痼疾刍议[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7,(3). [[27]] 祁占勇 等.高等教育评估权的行政法透视[J].高等教育研究,2017,(3). [[28]] 陈超.大学内部治理能力提升路径探析[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17,(12). [[29]] 刘宝存,段世飞.双一流背景下我国政府与大学关系重构探究[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8,(1). [[30]] 陈冬松.我国大学治理研究热点的领域构成与拓展趋势的共词可视化分析[J].现代教育管理,2017,(1). [[31]] 袁兆春.高等教育法学[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1-8. [[32]] 袁靖宇.树立中国高等教育的伟大理想[N].光明日报,2017-11-07,(13). [[33]] 陈宝生.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高等教育重要论述 努力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J].中国高等教育,2017,(1). [[34]] 习近平.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A].《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36. 作者简介:叶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讲师,硕士生导师。代表论文如马怀德的《公务法人问题研究》、谭晓玉的《我国首例学位教育行政诉讼案的若干分析与思考》、湛中乐和李凤英的《论高等学校之法律地位》以及秦惠民的《当前我国法治进程中高校管理面临的挑战》。
(9)结合国家双一流建设背景,再思政府与大学关系[[29]],等等。具体到高等教育法治的涵义,结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关于法治体系的表述,我们认为其应该由四个方面的内容构成:一是完备的高等教育法律规范体系,这对应于高等教育法制。
还有学者认为,高等教育法治化意在厘清高校在办学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明确各种关系主体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最终实现对权利主体的法律保障[[6]]。该刊于2007 年入选 CSSCI 来源辑刊目录,截止2017年已连续出版14辑,发表了大量与高等教育法治有关的论文。从目前发表的论著情况来看,高等教育法学的教材建设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仅有两部教材冠以《高等教育法》或者《高等教育法学》之名。[[31]]其他以《高等教育法规概论》命名的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教材也是如此。四是有力的高等教育法治保障体系,其包括党对高等教育的领导、中国特色高等教育法治文化、中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机制以及高等教育法治专门人才培养等。高等教育法制指的是静态的高等教育法律规范体系,它经由高等教育立法来实现。
[[1]]二是,修订1961年9月制定的《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简称《高教六十条》),将规范高等教育管理提上议事日程。第二,研究高等教育法治的科研队伍主要是以从事行政法学和教育学的师资为主。
这一时期还有几个学术动向值得关注:一是,2000年10月,中国教育学会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专业委员会成立,推动了高等教育法治研究的进程[[15]]。后者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宏观层次治理,其核心问题是如何配置政府与大学的学术权力。
在双一流建设的大背景下,如何缩小双一流高校与国际顶尖大学的差距,如何实现双一流高校与非双一流高校的协同发展,如何实现东部高校与中部高校、西部高校的均衡发展,如何促进民办高校的跨越式发展。因此,建立高等教育法治研究向教育法治研究的传递机制就非常重要,这方面最经典的一个例子是受教育权研究向在家教育研究的传导:学术界最初对受教育权的关注主要聚焦于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后来扩大到学生群体,于是在家教育就进入了学术研究的视野。
为此,围绕如何让高等教育朝着法治化的道路继续前行,学术界展开了进一步的反思和探索。1978年10月4日,在修订《高教六十条》的基础上,教育部制定了《关于讨论和试行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的通知》[[2]],初步奠基了高等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等到《学位条例》颁布实施后,制定一部综合的高等教育法就成为当务之急,为此学术界开始译介域外的高等教育法律,如忻福良主编的《各国高等教育立法》(1992年),以及郝维谦和李连宁主编的《各国教育法制比较研究》(1999年)。(四)运用高等教育法治研究的成果助推教育法治研究和实践的深入 教育法治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高等教育法治又是最能在教育法治的进程中率先突破的领域,这是因为专业的学术组织、科研队伍大多深处高校之中,而那些最重要的学术问题也多发生在高校,例如高校的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高校的规章制度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规定、高校教师和学生的基本权利保障,等等。
进入专题: 改革开放 高等教育法治 。第四,2017年10月18日,党的十九大召开,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党章,将对高等教育法治研究产生重要引领作用。
1977年10月12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1977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和《关于高等学校招收研究生的意见》,成为了新中国高等教育发展史上的一个转折点,历史意义重大。有学者认为高等教育法治就是高校依法治教,即按照依法治理的原则和方式来管理和规范各种高等教育活动[[7]]。
(2)以大学为基点,可以构造出高校内部法律关系与高校外部法律关系,前者即高校的办学自主权、高校教师的权利和大学生的权利,后者即高校与教育主管机关的关系,高校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关系,高校与社会的关系。二是,2002年7月,由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所主办的《中国教育法制评论》(年刊)开始出版。
这一现象说明了在法学界研究教育法学尤其是高等教育法治的科研人员还不太多。从学科的属性来讲,高等教育法治依托于高等教育法学,从属于教育法学,置于法学一级学科之下。还有学者认为,高等教育法治化以实现良好而有序的治理为目的,在内容上体现为大学相关主体间权利关系的明确[[10]],这又和高等教育治理或大学治理相混淆。文章来源:杨宗科主编:《法学教育研究》(第25卷),法律出版社2019年4月版,第80-95页。
它关心的不再仅仅是未成年人是否接受学校教育的问题,更关注家庭与国家在教育领域的权力界限问题。这一阶段有几件事颇为重要:第一,2016年12月16日,教育部修订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三是,涌现出了一大批学术带头人,如首都师范大学的劳凯声教授(先前在北京师范大学工作)、中国政法大学的马怀德教授与王敬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的秦惠民教授、周光礼教授(先前在华中科技大学工作)和申素平教授、华中师范大学的周洪宇教授、北京大学的湛中乐教授和武汉大学的黄明东教授,等等。差别在于:治理包括元治理,即大学自治权力问题,而这在高校依法治校的含义中甚少涉及,所以高等教育治理或大学治理也仅是高等教育法治的一个方面。
(二)高等教育法治研究的重心在于大学治理 有学者运用计量学方法对2004-2016年期间发表于中文核心期刊的论文进行了分析,发现除了个别年份之外,与大学治理相关的论文在数量上呈逐年大幅上升趋势。(三)以问题为导向扩展高等教育法治研究的议题 当前高等教育法治研究有逐步向大学治理研究聚集的趋势,这一现象导致了很多其他相关领域研究不够深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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